《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多個條款對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的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和謀取私利進行了規(guī)制,并將特定關系人主要表述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實踐中,進一步明確特定關系人的范圍和認定標準,是準確認定黨員干部違紀違法犯罪行為性質、嚴肅追究其紀法責任的必然要求。
結合實踐,我們認為應根據(jù)三個標準對特定關系人進行認定。一是依身份認定,主要指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F(xiàn)行黨紀政務處分規(guī)定的表述比“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的“特定關系人”范圍更廣,對親屬的界定不僅包括近親屬,也包括其他親屬,如岳父(母)、兒媳、女婿等,并明確把“身邊工作人員”表述為特定關系人,如黨員領導干部的秘書、司機、保姆等。這既體現(xiàn)了紀檢監(jiān)察機關的辦案特點,也突出了紀嚴于法、紀在法前的要求。對親屬關系的認定,除被審查調查人陳述(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jù)外,還要注意收集干部履歷表、入黨志愿書、入學登記表、干部任免審批表、結婚證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登記信息、親屬關系證明等。對身邊工作人員的認定,除被審查調查人陳述(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jù)外,還要注意收集有關干部任免文件、勞動合同、工作分工文件等。二是依不正當性關系認定,主要指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的情婦(夫)。所謂情婦(夫),通常是指男女兩人,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系的人。實踐中,認定情婦(夫)時,除了雙方的陳述(供述)外,還要注意收集平時交往、經濟往來的相關證據(jù)。如果男女雙方平時交往互動較少,偶爾有過一次或兩次不正當性關系,不宜直接認定為特定關系人,要結合雙方的經濟往來等情況作綜合判斷。三是依共同利益認定,主要是指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的其他共同利益關系人。比如,合伙人、共同投資人、已經形成默契的介紹賄賂人、共同受賄人等。實踐中,共同利益關系主要是指經濟利益關系,純粹的同學、同事、朋友、戰(zhàn)友等關系不屬于共同利益關系。如領導干部甲與其戰(zhàn)友乙關系較好,某工程建設老板為了承接工程,通過乙請托甲幫忙打招呼。事成之后,乙從工程老板處獲得了好處費。如果甲對此不知情,那么乙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甲可能涉嫌濫用職權,此時不宜簡單把乙作為甲的特定關系人。如果甲知曉乙收受好處費,也未提出異議,那么可認定乙作為甲的特定關系人涉嫌共同受賄。需要注意的是,共同利益關系不限于共同財產關系,還包括精神利益關系和其他利益關系,如一些領導干部對所謂的“大師”“政治騙子”言聽計從、有求必應,在精神上對其形成依戀和依賴,雙方雖然不是經濟利益關系,但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同樣侵害了黨員公職人員的職務廉潔性。要重點收集雙方具有共同利益關系的證據(jù),如雙方平時交往、經濟往來、有無共同投資、共同占有財物、精神依賴、搞團團伙伙等證據(jù)。對于精神利益關系,實踐中面臨發(fā)現(xiàn)難、取證難、查處難等問題,要通過大數(shù)據(jù)排查分析被審查調查人的朋友圈、生活圈,發(fā)現(xiàn)可疑的特定關系人,同時要做好被審查調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讓其主動交代、配合調查。
在認定特定關系人違紀違法問題上,如特定關系人不是黨員公職人員的,應視情況給予其批評教育、作出檢討、責令具結悔過等,涉及違法的移交至有關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如特定關系人是黨員公職人員的,應結合其與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是否有共同違紀違法的主觀故意,準確認定其違紀違法行為性質,按照相關規(guī)定給予其黨紀政務處分。在認定特定關系人涉嫌犯罪問題上,特定關系人單獨可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介紹賄賂罪等。如果特定關系人與黨員公職人員在主觀上有通謀,客觀上共同實施職務犯罪行為,則構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