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紀事實與被調查人見面核對是紀檢機關案件調查成果的集中展現(xiàn),是案件調查終結前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也是案件調查工作的一個必經程序。被調查人對違紀事實材料提出的意見,最直接、最直觀、最能反映被調查人的認錯態(tài)度和對案件調查結果的認可程度。與被調查人見面的違紀事實材料還直接限定了案件調查報告、審理報告和處分決定的廣度和深度,尤其是處分決定所依據的違紀事實不得超越與被調查人見面的違紀事實材料的范圍。
弄清違紀事實材料定位
違紀事實材料是調查認定、擬作為處分依據的違紀事實。從最后結果看,與被調查人見面的違紀事實材料在內容上應當完全涵蓋處分決定所依據的違紀事實。其中有些事實雖然從證據角度不能認定,但如被調查人已作出交代,且被調查人的交代與外圍證據有部分吻合,而不吻合的部分又不能證明與事實不符、且還不影響問題性質認定的,也可根據與被調查人談話調查工作的需要寫入違紀事實材料。調查中沒有核實的問題不宜寫進違紀事實材料。
認真起草違紀事實材料
一要準確把握材料起草時機。違紀事實材料與被調查人見面,并不是必須要在整個案件調查終結后,根據調查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某個違紀問題查清后,單獨形成違紀事實材料與被調查人見面核對。調查組應在認真審查和分析所收集的證據材料的基礎上,相應起草違紀事實材料,經集體討論定稿后,適時與被調查人見面核對。
二要合理安排材料起草人員。起草違紀事實材料,必須由具有很強的證據把握能力的案件調查人員負責執(zhí)筆。一些負責起草案件調查過程中調查情況階段性匯報材料的同志,在起草或參與研究違紀事實材料時,往往會下意識地對照自己參與起草的階段性匯報材料的表述提出修改建議,且特別希望違紀事實材料與階段性匯報材料的文字表述一致,而不去考慮或者不認真考慮違紀構成要件等內在要求,致使有的違紀事實材料偏離基礎事實、證據。
三要緊扣違紀構成要件起草。違紀事實材料的構成要素包括:被調查人的簡歷、主要違紀事實、違紀行為的性質及責任。違紀事實材料以調查組名義落款,且不得泄露立案依據、調查過程、檢舉人、證明人等應予保密的內容。一般情況下,違紀事實材料應明確被調查人的違紀行為的性質和應承擔的責任,并列明違紀行為觸犯的黨紀國法規(guī)定。特殊情況下,如違紀行為復雜,性質一時難以確定的,也可不在違紀事實材料中表述。
違紀事實材料的內容必須緊扣違紀構成要件,概括、準確、有條理地敘述清楚擬作為處分依據的主要違紀事實,包括所犯錯誤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動機、情節(jié)、手段、后果和本人應負的責任等。與違紀構成要件無關的事實一般不必、也不宜寫入違紀事實材料。
違紀事實材料的內容應當客觀全面,不得為獲取被調查人的簽字而對違紀事實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反映被調查人責任等內容加以省略,更不得將一個完整的違紀行為拆分為若干部分分別與被調查人見面核對。如有的將擬認定為受賄的違紀事實拆分成被調查人收受他人財物和為他人謀取利益兩部分,分別與被調查人見面核對,這就割裂了被調查人收受他人財物與為他人謀取利益之間存在的權錢交易的內在邏輯關系,遺漏了被調查人的違紀主觀故意這一構成要件,模糊了違紀行為的性質,不利于被調查人充分行使申辯權,是一種保障黨員權利方面的失職甚至是瀆職行為,必須予以糾正。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擬認定為違紀的情況,有的將被調查人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他的配偶收受對方財物均寫入違紀事實材料,但是不寫明被調查人是否知道他的配偶收受對方財物,致使從字面涵義有可能理解成被調查人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受賄;有的認為現(xiàn)有證據不能證實被調查人知道他的配偶收受他人財物,因此與被調查人見面核對的違紀事實只寫明被調查人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內容,這兩種情況都是錯誤的,正確的做法應當是要寫明三個方面的內容:被調查人為他人謀取利益;被調查人的配偶收受對方財物;如現(xiàn)有證據不能證實,被調查人亦稱不知道他的配偶收受對方財物,可寫明“未發(fā)現(xiàn)被調查人知道他的配偶收受對方財物”。
四要注意違紀事實材料的措辭。違紀事實材料是調查認定的結論,相應就要求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時空和環(huán)境下,無論是否熟悉法律、紀律,對其內涵均具有相同的解讀。為此,起草違紀事實材料時,必須字斟句酌、用詞嚴謹、邏輯嚴密,在不影響違紀事實性質認定的前提下,盡可能不用刺激被調查人的字眼,也可根據被調查人的表達習慣,用一些被調查人在交代問題時使用的特定用語;力求文風平實,注意理清不同段落的語意層次關系,不搞文字游戲,要讓違紀事實材料的表述像法律條文一樣,客觀、完整反映出要表達的真實意思,讓不同的人閱看后都不會產生歧義,都能得出相同的結論。(董芳)
黨章規(guī)定,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guī)定,處理、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材料應當同本人見面。違紀事實材料與被審查人見面,聽取被審查人說明和申辯,是紀檢機關執(zhí)紀審查工作的一個必經程序,既有利于進一步核對被審查人違紀事實,保證監(jiān)督執(zhí)紀工作質量,也是保障被審查人權利的重要措施,起草違紀事實材料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標題要準確規(guī)范。中央紀委在黨的十三大至黨的十四大期間,先后發(fā)布多個單項黨紀處分規(guī)定,均將違反黨紀的行為稱為錯誤,1997年黨紀處分條例(試行)也將違反黨紀的行為稱為錯誤。199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調查組應將所認定的錯誤事實寫成錯誤事實材料與被調查人進行核對”,也將處分黨員依據的事實材料稱為“錯誤事實材料”,符合當時黨內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要求。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沒有將各種違紀行為稱為錯誤而稱為行為,隨后發(fā)布的黨內法規(guī)均將事實材料表述為違紀事實材料,如中央紀委印發(fā)的《關于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機關自辦案件被調查人違紀事實材料與本人見面工作的意見(試行)》(簡稱《意見(試行)》)就表述為違紀事實材料,監(jiān)督執(zhí)紀工作規(guī)則也采取“事實材料”的表述。違紀事實材料的標題關乎紀檢監(jiān)察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實務中與被審查人見面核對的事實材料標題應規(guī)范表述為《××(同志)違紀事實材料》,不能表述為“錯誤事實材料”“違紀事實見面材料”等。
二、要素要齊全完整?!吨袊伯a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與被調查人進行核對的錯誤事實材料,其內容應包括:被調查人的主要錯誤事實、錯誤性質及責任。根據該規(guī)定,違紀事實材料主要包括主要違紀事實、違紀行為的性質及責任。為進一步規(guī)范違紀事實材料與被審查人見面工作,中央紀委印發(fā)的《意見(試行)》規(guī)定,與被調查人見面的違紀事實材料內容應當包括被調查人的簡歷、主要違紀事實及責任。綜合上述黨內法規(guī),完整的違紀事實材料應該包含被審查人的簡歷、主要違紀事實、違紀行為性質及責任等要素。因涉及違紀行為性質的認定,違紀事實材料中一般應當列明違紀行為觸犯的黨紀處分條例規(guī)定。實務中,如果被審查人違紀行為種類較多,可按黨紀處分條例分則規(guī)定的違紀種類分別起草違紀事實材料,被審查人簡歷只在第一份違紀事實材料上寫明即可,其他違紀事實材料上可以注明“××簡歷(略)”。
三、內容要客觀全面。起草違紀事實材料首先應保證內容客觀,不能省略違紀事實關鍵環(huán)節(jié)或者將一個完整的違紀行為拆分后分別與被審查人見面核對。同時要樹立全面的證據意識,案件審查結束后,應當對收集到的證據進行分析研究,既要審查被審查人涉嫌違紀的證據,也要審查被審查人沒有違紀的證據,找尋證據與違紀事實之間的內在聯(lián)系。如果某一事實僅有被審查人單方交代,而沒有其他證據與其相互印證,按照規(guī)定,該起事實不能認定為違紀行為,不宜寫入違紀事實材料。如僅有被審查人交代其違規(guī)收受他人禮金,該筆禮金雖可由被審查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按規(guī)定登記上交,但依據現(xiàn)有證據難以認定為違紀,此筆事實就不宜寫入違紀事實材料。
四、事實要緊扣要件。違紀構成在具體的執(zhí)紀實踐中起著重要的指導作用,違紀行為的性質認定本質上就是對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斷。從違紀行為的構成視角考量,任何行為要構成違紀,都必須具備違規(guī)和有責兩類基本要素,即必須具備黨紀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行為、對象、結果等違規(guī)要素及故意、過失、責任能力等有責要素。違紀事實材料中主要違紀事實部分與違規(guī)要素和有責要素有著密切聯(lián)系,該部分的撰寫必須緊扣違紀構成要件展開,敘述清楚擬作為處分依據的主要違紀事實,包括被審查人違紀的時間、地點、動機、情節(jié)、手段、后果等。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不同,可能構成不同的違紀行為甚至構成犯罪。如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親屬、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違紀行為,該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從事公務的黨員干部不知道其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他人財物。根據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并且明知親屬、特定關系人收受他人財物,此時就是受賄行為。即便國家工作人員事后才知道特定關系人收受他人財物,如未退還或者上交的,也應認定為受賄行為。在起草此類違紀事實材料時,側重點應該放在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如被審查人是否知道配偶等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上,對與違紀構成要件無關的事實一般不必、也不宜寫入違紀事實材料。(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qū)紀委監(jiān)委 鄭?。?/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