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黃化鋒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安徽省紀委監(jiān)委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
安徽紀檢監(jiān)察20240301 11:02
日前,經(jīng)中共安徽省委批準,安徽省紀委監(jiān)委對馬鞍山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務副市長黃化鋒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jīng)查,黃化鋒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違規(guī)收受禮品、禮金并接受旅游活動安排;背離組織要求,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不正確履職,致使國有資金重大損失;生活奢靡、貪圖享樂;將公權力異化為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企業(yè)經(jīng)營、股權投資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黃化鋒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jīng)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黃化鋒開除黨籍處分;由安徽省監(jiān)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馬鞍山市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安徽紀檢監(jiān)察20240826 16:31
5月8日,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鞍山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黨組副書記、副市長黃化鋒犯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八十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24年,被告人黃化鋒利用擔任安徽六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銅陵化學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銅陵市副市長、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黨工委書記,馬鞍山市委常委、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股權投資、職務晉升、項目承攬、合同簽訂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378萬余元,其中507萬余元系未遂。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化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利用其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黃化鋒構成坦白、立功、認罪認罰以及部分受賄未遂、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對被告人黃化鋒從輕處罰。綜上,遂作出判決。
六安中院20250509 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