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監(jiān)通〔2021〕1號
關于進一步深化涉砂涉礦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部門、各系(院):
根據(jù)衡紀辦發(fā)〔2021〕1號文件精神,為持續(xù)鞏固深化2017年以來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學院關于開展清理國家公職人員違規(guī)參與涉砂涉礦等經營性活動專項整治工作成果,涵養(yǎng)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tài),結合學院實際,特就進一步深化涉砂涉礦專項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紀律要求
(一)嚴禁違規(guī)參股。嚴禁國家公職人員違規(guī)參與涉砂涉礦經營性活動(含兼職取酬),或在涉砂涉礦經營性活動中參股。
(二)嚴禁變相參與。嚴禁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guī)參與涉砂涉礦經營性活動,或在涉砂涉礦經營性活動中參股﹔嚴禁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其他特定關系人提供參與涉砂涉礦經營性活動的便利、幫助。
(三)嚴禁以權謀私。嚴禁國家公職人員在管理、服務、執(zhí)法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不作為、亂作為,甚至以權謀私、收取管理和服務對象的干股或變相干股分紅、紅包禮金等。
(四)嚴禁幕后操縱。嚴禁國家公職人員“明退實不退”,幕后操縱參與涉砂涉礦經營性活動,為違法非法、違規(guī)違章的經營者通風報信、出謀劃策,甚至串通一氣、慫恿或煽動鬧事等。
二、整治對象及填表安排
1.參與涉砂涉礦經營性活動的在職在編教職工、領導干部(指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下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排查工作,院領導由黨政辦負責排查統(tǒng)計,其他人員分部門排查統(tǒng)計并填寫附表1,如果部門存在有涉砂涉礦違規(guī)活動的人員,則其本人填寫附表2。
2.辭去公職未滿三年或退休未滿三年的領導干部、辭去公職未滿兩年或退休未滿兩年的一般在編人員,由組織人事處排查并填寫附表1,如果存在有涉砂涉礦違規(guī)活動的人員,則其本人填寫附表2。
各部門填表簽字蓋章后于1月11日下午4:30之前送交紀檢監(jiān)察室402室。
三、整治內容
(一)涉礦類經營性活動,主要指參與或參股涉及煤礦、非煤礦山等礦產資源開采、選冶等經營性活動的行為。
(二)涉砂類經營性活動,主要指參與或參股砂石企業(yè)(個體工商戶)、采砂船、運砂船(車)、浮吊、砂石碼頭(堆場)等經營性活動的行為。
四、有關要求
(一)強化主體責任。各部門、各系(院)要切實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把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湖南的重要講話精神作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重要內容,把“嚴”的主基調長期堅持下去,扛牢抓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聚焦腐敗和不正之風新情況新特點精準發(fā)力,全面規(guī)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yè)行為,著力整治“打牌子”“提籃子”和圍標串標、涉砂涉礦等違紀違法問題。各部門、各系(院)要迅速將文件精神傳達至本部門、系(院)的每名在職在編人員,嚴格抓好落實。對違規(guī)參與涉砂涉礦經營性活動的在職在編人員在2021年1月14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主動如實向紀檢監(jiān)察部門報告并辦理退出手續(xù)的,秉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可寬大處理,以教育為主;對不如實報告,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主動退出、明撤暗持以及規(guī)定期限后再入股等頂風違紀行為,依紀依規(guī)嚴肅處理,凡是領導干部的,一律先免職再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相關部門、系(院)發(fā)現(xiàn)在職在編人員違規(guī)參與涉砂涉礦經營性活動的,不論真假,應當?shù)怯浽诎福塘艉?,并同時向紀檢監(jiān)察室報告。
(二)強化監(jiān)督檢查。各部門、各系(院)要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關于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從事經營性活動有關問題的意見》等法律法規(guī)關于公職人員辭去公職或退休的從業(yè)規(guī)定,加強從業(yè)備案和監(jiān)督檢查。
(三)強化執(zhí)紀問責。紀檢監(jiān)察室要堅持“嚴”字當頭,采用檢查、抽查等方式方法,加大對學院在職在編人員違規(guī)參與涉砂涉礦經營性活動和違規(guī)行為、以權謀私等問題的監(jiān)督檢查,對發(fā)現(xiàn)的違紀違法問題,實行一案雙查,既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又嚴肅追究有關部門和領導干部的責任。對領導干部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違規(guī)參與涉砂涉礦經營性活動,或在涉砂涉礦經營性活動中參股等行為,視同領導干部本人參與,嚴肅追究領導干部的責任。
附件:
1.在職在編人員違規(guī)參與涉砂涉礦經營性活動統(tǒng)計表
2.在職在編人員違規(guī)參與涉砂涉礦經營性活動報告表
紀檢監(jiān)察室
2021年1月7日
附件1
在職在編人員違規(guī)參與涉砂涉礦經營性活動統(tǒng)計表
部門 | 部門人數(shù) | 涉砂經營人數(shù) | 涉礦經營人數(shù) | 涉砂涉礦人員 姓名 |
填報部門(系院): (蓋章)
備注:此表適用于在職在編人員及辭去公職未滿三年或退休未滿三年的領導干部、辭去公職未滿兩年或退休未滿兩年的一般在編人員。
部門(系院)負責人簽字:
2021年 月 日
附件2
在職在編人員違規(guī)參與涉砂涉礦經營性活動報告表
在職在編人員基本情況 | 參與經營性活動情況 | 退出 時間 | |||||||||||
姓名 | 年齡 | 部門及職務 | 職級 | 整治面貌 | 參與經營性 活動人員 | 參與 方式 | 涉及行業(yè)部門 | 參與 時間 | 參與 內容 | 涉及 金額 (萬元) | 獲利 (萬元) | ||
本人 | 近親屬(姓名、關系) | ||||||||||||
我已認真學習衡陽技師學院紀委《關于進一步深化涉砂涉礦專項整工作的通知》,所填內容本人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近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員已認真核實。我鄭重承諾,本人對以上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并自愿接受組織監(jiān)督和查核、處理。
本人簽名: 年 月 日 |
備注:此表適用于在職在編人員及辭去公職未滿三年或退休未滿三年的領導干部、辭去公職未滿兩年或退休未滿兩年的一般在編人員。